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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1763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944号,附件一)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94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及上缴项目、范围和标准。

(一)职业道德考试费、技术业务理论考试费每人每科30元,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考生报名时收取,各市(州)在领取试卷时按每人15元的标准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于考务支出。

(二)操作技能考核费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种分类详见附件二、三、四),由经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机构收取,各考核机构按初级工(五级)25/人、中级工(四级)45/人、高级工(三级)65/人、技师(二级) 85/人标准上缴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考核机构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命题、制卷和试卷的发放等工作。

(三)技师综合评审费每人每次300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理论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用于评审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建档等支出。

(四)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考评合格人数9/人的标准上缴省,其中,4元上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于证书印制,5元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命制操作技能考核试题、制卷、题库维护等支出。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批准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凭(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承担考核任务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考核评定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承担考核任务的非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考核评定费,暂按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批准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照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要求,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附件: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标准表

2.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分类表(高、中、初级)

3.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分类表(技师、高级技师)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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