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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

任职人选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为扩大法官、检察官选拔范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611名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特此公告。

附:四川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简章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1818

 

 

 

 

四川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

任职人选简章

 

一、选拔计划

本次计划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共611名,其中:初任法官任职人选544名,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67名(详见职位表)。

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比例缩减该职位选拔计划。开考比例为51。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职位,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县(市、区)职位可放宽为31;三州所属各县职位可放宽为21

二、选拔原则

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是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实行差额考察。

四是坚持按需选拔,倾斜基层,倾斜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三、选拔范围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职位面向全国;其他职位面向全省。

四、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献身政法事业。

2.年龄在2340周岁之间(即出生时间在1970820-1988年8月20日之间)。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二)资格条件

1.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高检会〔20094号),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律工作等),其中:

报考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一年);

报考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一年);

报考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二年)。

法律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至2011820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在读的高校全日制学生;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务员和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五、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报名时间为2011820-26日。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公告”、“简章”等,了解职位的具体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报名登记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的1天后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报名登记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3. 确认缴费。初审合格及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在2011820-28日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对是否参加考试等信息进行确认,并缴纳笔试考务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2科共计100元)。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4.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11913-162400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

1.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为2011820-27日。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人员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拔过程,任何时候发现考生资格不符即取消资格。考生不按要求填报或提供、填写虚假信息的责任自负,并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处理或责任追究。

2.笔试。笔试实行全省统考。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两科,卷面满分分别为100分。主要测试应试者对公务员和法官、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时间为2011917日。具体笔试时间、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三州地区考生(以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准)报考三州各县职位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笔试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并附本人联系电话送交报考市(州)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州)人民检察院。市(州)法院或检察院审查后,由省法院、检察院汇总核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笔试各科成绩于20111020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于1020-23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1031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笔试总成绩和职位排名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于2011113日公布,考生也可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查询。

3.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市(州)法院、检察院负责。根据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考试成绩×2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25%+笔试加分),按3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参考人数不足拟选拔人数3倍的职位,参加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参加复审人员须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法律工作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同意其报考的报名登记表原件和招考职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等,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还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资格复审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导致的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报考双语法官职位的考生,面试前须进行双语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进入面试。

4.面试。面试由各市(州)委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组织,面试试题全省统一命制,主要测试应试者在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察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50%),按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差额考察人选。最后一名综合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参考人数不足拟选拔人数2倍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州)法院、检察院会同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主要依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根据考察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选拔人选。

(四)体检

体检由各市(州)委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在进入考察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五)公示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审批任用

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由各市(州)委组织部汇总拟选拔人选名单,经省法院、省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对问题反映影响录用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资格,缺额不再递补。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必须参加3个月以上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组织领导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发现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现象,可向各级组织部门或者法院、检察院检举,也可直接向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举报。

      

省委组织部咨询、监督电话:028-86602744

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28-86960502,监督电话:028-86756755

省人民检察院咨询电话:028-86581074,监督电话:028-86581078

附件下载:附件1  法院系统公选计划汇总表

     附件2  检察系统公选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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