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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川人办发〔2007〕35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满足我省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卫生人才的需求,根据我省卫生人才供求现状,现就有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内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取得以下专业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一)临床急诊专业;
(二)核医学(或核技术与核物理)专业;
(三)麻醉专业;
(四)危重病专业;
(五)医学影像专业;
(六)超声诊断专业; 
(七)胸心外科专业;
(八)神经外科专业;
(九)神经电生理学专业;
(十)肿瘤学专业;
(十一)儿科专业;
(十二)病理学专业;
(十三)药理学(或药剂学)专业;
(十四)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专业;
(十五)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专业。
二、市(州)、县(市、区)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以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一)核医学(或核技术与核物理)专业;
(二)麻醉专业;
(三)医学影像专业;
(四)超声诊断专业;
(五)儿科专业;
(六)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专业。
三、事业单位招聘从事护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取得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预防医学专业中地方病防治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事业单位招聘从事医疗器械维修工作并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疗器械工程、医疗器械制造与维修、医疗仪器维修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五、直接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程序和审批
(一)省属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1.主管部门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与拟招聘人员进行双向选择;
2.对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认真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以上表册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批件)等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符合调流动条件的,按调流动程序办理手续);
3.人事厅审批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报到、聘用等手续。
(二)各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专业,由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专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程序和审批亦由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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