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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教〔2007102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近年来对《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川教[2004]29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对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条第一款:“男子身低于高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的规定。对于教师入职身高要求,由录用教师单位在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

二、除上述条款取消外,对于教师资格相关体检要求仍按《川教[2004]295号》文件执行。

 

OO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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