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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0217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我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推动四川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大力推进四川省实现两个加快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省上成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意见,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各市(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落实就业岗位和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按照国办发〔200734号和川府办发电〔200748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落实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计划。各地应首先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公开考核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排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实行公开考核招聘。

(一)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由于首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需要进行政策研究,2011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于20101125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2011年起,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第二年的四川生源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并将第二年的四川生源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及时交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将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进行双向选择的岗位填入《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每年的815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汇总的全省招聘免费师范生岗位于每年95日前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二)考核和签订就业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第二年的31日前指导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聘学校根据岗位需求信息采取多种形式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考核合格的签订就业协议。35日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已与本市(州)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填写《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315日前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进行信息交换。通过双向选择未能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任教,仍未落实的,由生源地所在市(州)于530日前负责落实任教中小学校和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完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任务的市(州),不得新进教师。

(三)办理招聘手续。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签约学校提供报到证、毕业证等材料(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回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招聘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确认,用人单位凭审核(批)确认手续办理人事、工资等手续。

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接收的中小学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报四川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任教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任教。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期间(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详见附件4),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一、二类地区高定一级薪级工资,三类以上地区高定两级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毕业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晋升七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其任职年限提前一年,国家规定最低任职年限为一年的提前半年。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吸引四川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当地任教。鼓励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灾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扩大四川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量,推动地震灾区学校的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同步提升。

五、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川府办发电〔200748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规定就业。其档案、就业报到证、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户籍等由用人单位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与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学校等联系迁转。

到市(州)、县(市、区)城区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规定,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受援的农村学校及其地方政府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本省内的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其中,在跨市(州)、县(市、区)域的学校之间流动的,需经接收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确需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须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流动手续。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理的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人事手续,一律无效。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为四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二)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时限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未能履行协议且未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缴纳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毕业生,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由免费师范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程序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省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违约金的收缴及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中小学校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管理、考核、培养,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免费师范生的行政管理。

六、精心组织,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职能分工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

市(州)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请各地认真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

 

附件:

1、《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

2四川省2011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情况统计表

3、四川省2011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情况统计表

4、艰苦边远地区分类表

(点击此处下载以上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师范教育 学生 毕业 就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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